第1个回答 2009-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键在于加班的证据,包括考勤表一类的,最好先搜集到证据再仲裁,否则很难再从用人单位找到证据
关于单位工资条上的说明,应当视为格式条款,因为其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向左,所以可做无效质证。
基本上就这些,具体的问题还有很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