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劳资纠纷案处理方案。

公司一厨房工人索要“加班费”:每日7:00上班,中午休息2小时,晚上8:30下班,中间有空闲时间、吃饭时间,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左右,招聘时告知平日无加班费,周末8小时加班工时,考勤表上详细记录了每天的出勤记录,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并且员工收到的薪资条上明确提示:若对支付的工资金额有异议请三日内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否则视为足额支付,该员工近日突然提出仲裁申请,索要18个月的平日加班费用(每天2.5小时),在法理上,公司的风险有多少?最终会怎么裁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招聘时告知无加班费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该告知无效。
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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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键在于加班的证据,包括考勤表一类的,最好先搜集到证据再仲裁,否则很难再从用人单位找到证据
关于单位工资条上的说明,应当视为格式条款,因为其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向左,所以可做无效质证。
基本上就这些,具体的问题还有很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11
1、公司工作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
2、如该厨工有加班的证据,公司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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