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的法律补偿

我家是农村的,因为发现地下有矿产资源,政府决定集体拆迁。我家四口,我的户口大学毕业时转回来,但是单立户的非农业户口;我妹妹去年上大学已经转到学校了。请问拆迁补偿是按户口计算吗?我和我妹妹的在补偿范围内吗?我的财富悬赏值暂时没那么高,哪位知道愿意无偿帮忙在这里先谢过了!
您好,谢谢胡律师的解答。政府要拆迁的是我们村,但我的户口是在镇上,这里是不拆迁的,还可以吗?还有这种拆迁只按照家庭户口计算吗?有没有房屋面积什么的参考?谢谢! 在补充一下,我是河北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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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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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12-11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的户口要不在你们村的话那是没有的,在镇上没用;

拆迁是按房屋面积来算,会对房屋户口的人头进行一定的安置费补助。

按户口来计算拆迁补助,你户口在的话就能补,你妹妹户口在学校没法补。
第3个回答  2009-12-11
房屋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 区位 和用途评估作价的,与户口没有什么联系
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则无法获得补偿。
第4个回答  2009-12-10
我也是农村的,我这边的拆迁是按地面积来补偿的。假如这地值50万,政府就按价值50万的房子,但是给你的那房子地面的红证是没有的,只有地面以上的证。
每个地方政府的政策不一样,你这里是不是按户口也说不准,最好问一下邻居大婶大叔们,他们应该更清楚,或者到村委那里寻问一下。毕竟这是好多钱的问题啊!没有明确回答,只能给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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