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暖气费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扩展资料:
天津市民可以选择银行代收或微信、支付宝、掌上用热APP等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供热费,并可获得更多优惠。
公共代收平台,含银行代收、APP、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6月至7月缴费,可享受热费3%优惠,8月至9月缴费,可享受热费2%优惠,10月至11月缴费,可享受热费1%优惠。供热营业站窗口缴费渠道,6月至7月缴费,可享热费2%优惠,8月至9月缴费,可享受热费1%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人大网-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