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现代哲学问题

1.为什么说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不再可能?
2.为什么说事物的因果性没有意义?
3.为什么说人类不能获得确切的知识?
jeyyu ,您这样复制粘贴没什么意义啊...

一切问题首先是概念问题,在明晰了概念以后,很多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现代哲学的分化使一部分研究更主观,其关注与人的个体和心理;而另一部分则导向科学技术,其关注的是科学技术的规律和科学技术的社会问题。
而你这里的几个问题都是主观主义哲学的观点所作出的论断。
1.首先,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不再可能”本身就是主观性的看法,是与提出这一观点的人的主观经验相关联的。或许这里所说的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不再可能是基于主体越来越融于客体之中,以至于无法明确地讲它们区分开来。但是主体本身的状态依然是存在,或者是自在的,因而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依然存在,并且在实践中依然可能。
主客之分:subject-object distinction,这种区分是相对的,通常的情况是,普遍的观点比个别的观点更客观;实在的事实比普遍的观点更客观。

2.事物的因果性(causality)也称为事物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是形而上学的主要论题之一。关于因果性没有意义的论断,要从英国的经验主义者休谟开始。因果关系表示两个事件间牢固而永久的关系,即必然联系。休谟认为只要经验能告诉我们事物中的条理性,而经验从来没有经验到什么必然联系的事例,所以“必然联系”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因果性是没有意义的。知识只能建立在经验之上,而不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3.至于“人类不能获得确切的知识”与以上“事物的因果性没有意义”是相近的论断。既然必然联系不存在,那么还有什么是确切的呢?没有。人类的知识只能是经验的堆积。

后面两个问题,和英国的经验主义相关,也和所谓的怀疑主义相关。至于有人提出了“物自体”,这只是在解决怀疑主义和批判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时候强调出来的,因而是后在的。只要理解了英国经验主义,就明白了以上问题的缘由。

参考资料:英国经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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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4
首先你先明白什么是个体化原理
物质是时间与空间的统一
时间是先天直观认识形式而不是物质,也不是意识
是人们用以整理感性材料的先天直观形式
因为只有由于时间和空间,也只有在时间和空间中,同类事物的杂多性才有可能,所以我们曾将时间和空间称为个体化原理.时间和空间是自然的认识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从一意志中生成的认识的基本形式."

反对主客分立似乎已是某些哲学,某些人的时尚,可是,主客分立究竟是什么意思?

笛卡儿式的(也绝大多数人理解的)主客分立是“对峙型”,一边是客体,一边是主体,而那作为“我思”的主体还要竭力达到什么“确实性”、“统一性”。也唯其如此才产生了关于外部世界实在性的“愚蠢的争论”,一方是以费希特为代表的从主体出发者,一方是以唯物主义者为代表的从客体出发者,双方皆无的放矢。

可是,单纯的“我思”主体根本就不存在。何来对峙?

“犹如一切河流集聚于大海,一切触觉集聚于皮,一切味觉集聚于舌。一切气味集聚于鼻,一切颜色集聚于眼,一切声响集聚于耳……”[4] 然而,那看见一切的,却看不见这正在看的眼睛(很明显镜子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镜中的眼睛仍然是看见的像),同理,一块舌头也绝不会尝出自身是什么味道。也不能看见触、味、气、声。认识中没有单纯的“我思”主体,佛教对根(眼、耳、鼻、舌、身、意)、境(色、声、香、味、所触法、法入)、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舌、意识)的严密分析证明了这一点。康德的名言“我思必须能够伴随我的一切表象”[5] 也是此意。

因此,主体和客体必须放在一起才有意义。叔本华强调的主客分立,着重点绝不是在对立上,而是两者的统一不可分割性,“存则共存,亡则俱亡。”[6]

但是,“一切客体全都存在,只要是客体,就都是表象而不是别的。”[7] 客体如此明确,而主体却不可表象,亦即不可认识。”对于它(主体),既说不上杂多性,也说不上杂多性的反面:统一性。我们永不能认识它,而它总是那认识着的东西。”[8]

这就更表明了对立是一种幻觉。实际上主体自始至终都在表象之中,弥散在表象之中,在认识客体的地方,也就“认识”了主体,这后一个“认识”其实乃是体悟着一种差别,即表象和表象的条件(印度称之为幻力,叔本华称之为充足理由律的东西)之间的差别。主体可以被理解为幻力或充足理由律,或康德的“自我意识”、纯粹统觉”。所谓“主体为自然界立法”,才可以被理解。因为主体“作为纯粹的知识之光,它与这些现象‘共同存在’,显明它们,反映它们,却并未捕捉它们或受它们的影响。”[9] 所以,要想在这个基础上二度划分主客对立,即企图对主体进行认识,就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同语反复。主体要从认识中脱身出来同时对认识(主体)进行认识是不可能的,就象不能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沼泽地中拉起来。

总之,主体仅仅是一种差别,一种界限,“客体的起处便是主体的止处。”[10]

这儿对主体性的鼓吹者一击。不过,对主体性的消解并非始于叔本华,它可以追溯到康德,及休谟的“意识流”理论。(本文略)

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主客分立,至多是“主客差别”。说主客统一也许更恰当。表象是第一位的,主体客体者弥散于其中,没有“把握”的问题,因为没有外部(客观)和内部(主观)关系的问题。那种这么多的人坚持,这么多的人反对的“主客分立”,不是幻觉又是什么呢?

2 事物的因果是人门先天认知的条件,也是先天认识形式,来自悟性, 因果联系是是一种必然联系,在根据律中
充足理由律的4重根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
所谓的因果联系就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即第2点物理必然性

自在之物原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又译“物自体”或“物自身”。指认识之外的,但又绝对不可认识的存在之物。它是现象的基础,人们承认可以认识现象,必然要承认作为现象的基础的物自体的存在。自在之物作用人的感官,是人的感觉的来源,但感觉材料一经主体所具有的先天的时空形式的整理,就根本不可能是对自在之物的认识;先天的时空形式整理过的感觉材料再经认识主体所具有的先验范畴的加工而形成科学的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知识,但这种知识更不是对自在之物的认识,它们所具有的普遍性必然性是人的主体所能动地赋予的。这样,知识同自在之物之间就永远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康德认为我认识到的只是现象而永远无法认识自在之物本身,到了叔本华那里自在之物成了“意志”可以通过我门的自我意识认识到
第2个回答  2009-10-14
1.首先,如何理解认识的本质,这是认识论的关键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引入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从认识与实践、主体与客体的多重矛盾关系的统一中把握认识活动及其成果的本质规定性,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本质,指出认识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其次,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提出了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而且揭示了这种能动反映的基础和机制,这就是实践。认识之所以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正是由于实践不仅能把客观的事物提供给主体作为其认识的内容,而且能为主体提供加工、改造客体内容的认识模式,从而把认识的反映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

2.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是一幅由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一个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得依赖于其他事物的作用。同样,在一个因果关系中,一个结果的产生,离不开原因的作用,而原因在引起和促成结果的发生时,又离不开条件的作用。由于原因和条件对结果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和结果都有一定的联系,只是两者联系的性质不同,两种影响的作用不同,因此也产生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条件说”(主张条件即原因)和“原因说”(主张条件、原因有区别)。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行为,都属于刑法的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等同的作用,所以这种观点也称之为条件等价说。这种观点从逻辑的联系角度出发,把自然科学上的“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因果联系和思考方式全盘引进到刑法学中,把所有对结果产生有过联系和影响的条件因素都看成是原因,而不问它们之间联系的紧疏、影响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条件说把自然科学上因果关系的评价标准作为判断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标准,势必导致刑法因果关系范围扩大,从而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为了纠正条件说所存在的错误,于是原因说应运而生。原因说认为从哲学意义上说,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一切条件可以称之为原因,但是刑法学应该在各种行为之间根据它们与结果的联系性质将各种行为分成原因条件和单纯条件,其中原因条件是原因,单纯条件属条件。应当承认,将各种对结果发生不同联系和影响作用的行为分成原因和条件,对刑法理论的发展

3.休谟的因果现是其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体现了休谟对人类知识问题的思考。本文从知识论的角度探讨了休谟的因果观,休谟的因果观的实质是对人类知识的确切性提出怀疑,他的哲学体现了对独断的理性精神的否定批判,休谟哲学以经验主义为起点,以怀疑主义为方法,最终以功利主义为归缩。
第3个回答  2009-10-17
哲学?现代哲学?哲学五花八门,都不究竟,以谁为标准?想了解宇宙人生真相还是学佛吧。
1.“无缘大慈,同体大悲”,“世界就是你,你就是世界”,真相是无主体客体之分的。
2. “万法皆空,因果不空。”不知你说的“意义”是何意义?
3.阿罗汉叫正觉,菩萨叫正等正觉,佛称无上正等正觉。怎么说人类不能获得确切的知识?(我理解:确切的知识=正觉)不觉悟的人呢,所获得的知识都不是正觉,反而会成为获得正确知识的障碍,这就是佛教中的“所知障”。所以佛教中常说,未证阿罗汉果之前,不要相信自己的所知所见,就是这个道理。

佛教是佛陀关于宇宙人生真相对九法界众生至善圆满的教育。

深入经藏,智慧如海。
第4个回答  2009-10-16
1 主体与客体可以区分
2 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所以因果只是一个程式化的流程,所以无意义.
3 人类如果获得确切的知识,那么人类就可以驾御宇宙,这是宇宙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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