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李小龙事件进展如何?

如题所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16日一审判决在当地轰动一时的李小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李小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8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余24名团伙成员和10名涉案的刑事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20年不等的刑罚。

中宁县法院的判决书长达201页。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11月,在中宁县城逐步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李小龙、朱节为首,以被告人李学强、周飞、陆军等25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记者了解到,李小龙涉黑团伙成员除刑释解教人员外,一半以上的成员是16岁至25岁的青少年。两年多来,他们看场子、收保护费、放高利贷,替人暴力讨债,强迫他人免除债务,他们甚至用灌辣椒水、在臀部上扎针等手段折磨欠债者。

中宁县法院还以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多宗罪,一审判处李小龙涉黑团伙主要骨干朱节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周飞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学强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陆军有期徒刑14年。

6月17日至19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小龙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中宁县检察院的指控证据确凿,李小龙等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截至目前,35名被告人还未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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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8
轰动一时的中宁县李小龙涉黑团伙的53名成员,今日被押上中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据记者了解,该案经过中宁县公安局5个多月的艰苦努力,成功地摧毁了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使李小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中宁警方介绍,李小龙于2006年释放后,经狱友陆军介绍,到中宁商贸中心“美乐迪”酒吧“看场子”,其间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很快发展壮大。至2008年,已形成了以李小龙为首,陆军、朱节、李学强、周飞为骨干成员的违法犯罪团伙,开始在中宁县城一些娱乐场所收取保护费,替人暴力讨债。他们迅速扩张势力,采取暴力手段,强拿硬要,敛聚钱财金额达100余万元,团伙成员扩充到60余人,疯狂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间共作案54起,极大危害到社会治安。

自2008年10月中旬以来,中宁县公安局陆续接到群众对李小龙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情况的反映,该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秘密侦查,获取了李小龙犯罪集团的部分犯罪证据,并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轨迹。11月6日晚,在自治区公安厅、中卫市公安局的指导下,中宁警方精心组织开展了集中抓捕行动,当晚抓获集团首要分子李小龙和主要成员张学强。随后,在中宁、同心、银川等地抓获团伙成员20余名。

记者了解到,为将此案办成铁案,中宁警方认真审讯已落网的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份讯问笔录长达30多页,目前,仅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堆起来就有1米多高。(记者蒋宏宁实习生张佳怡)
第2个回答  2009-10-18
2009年7月16日 ,在中卫市政法委召开的公捕公判大会上,中宁县人民法院对李小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李小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抢劫、聚众斗殴等7项罪名判有期徒刑36年,总刑期4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朱节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抢劫、聚众斗殴等7项罪名判有期徒刑32年,总刑期4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周飞、李学强、陆军等2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9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吴进等10名犯罪团伙成员被以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被判处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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