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8章124条,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201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2015年6月5日起废止。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