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中考政策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时符合下列5项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划线录取,按照我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所列户籍类型报考相应的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类学校,也可参加民办普通高中补录或中职类学校注册入学:1.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2.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3.考生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4.考生父亲或母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且至少其中一个险种累计缴费满3年,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5.考生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二是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我市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仅限于参加我市民办普通高中补录或中职类学校注册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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