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村长的八条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4、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6、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7、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8、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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