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现金

如题所述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法律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附件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二)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2)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 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1)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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