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满足生活、生产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供水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包括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第三条 本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供水、用水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设施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设施管理水平,改善供水用水质量和服务,推进城乡供水用水一体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及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饮用水卫生,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市供水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供水价格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本市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内容。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供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跨区的公共供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等内容。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负责服务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负责对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供水设施卫生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的公共供水管网实施改造,并每年向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和改造情况。跨区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每年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和改造情况。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设施。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居民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独立产权单位“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区域的供水单位建设供水设施。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水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的终端水质、水压以及管网漏损等情况进行排查登记。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标准规范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整体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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