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五刑制度

如题所述

对犯罪者按照其罪轻重处以笞、杖、徒、流、死五种不同刑罚。最轻的笞刑是用荆条鞭笞犯人,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等五等。杖刑比笞刑稍重,系用更粗大的棍杖击打犯人,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等五等。徒刑是指剥夺犯人自由并强迫其做奴役性劳动的刑罚。徒刑1至3年,每半年一等,共分五等。流刑按照流放的里程远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等三等。流放期间要服劳役1年,然后在当地落户,这是常流。又有加役流,流放期间要服役3年。最重的刑罚是死刑,分为绞、斩两等,唐律规定不得行使绞、斩以外的处死方法,也不得对死刑犯人应绞而斩或应斩而绞
唐朝五刑制度既继承前代,又有所调整。隋唐之前,刑罚均较为严酷,后来逐渐减轻。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制:笞五等,由十至五十,以十为差。杖五等,由六十至一百,亦以十为差。徒五等,由1年至3年,以半年为差。流三等,由1000里至2000里,以500里为差,分别役二年、二年半、三年。死二等,绞和斩。五刑合计二十等。隋朝的五刑是唐以前历代最轻的刑制。唐律接受了隋朝的刑制,仅在流刑上稍作改变,即三流各加一千里,而役期一律减为一年
唐朝刑制的一大优点,是就主刑而论都是一罪一刑,较前代更趋合理。有具五刑,即一人之身同时施加五种刑罚,先在脸上刻字,再割鼻子,再砍去双脚,最后腰斩。鼎鼎大名的秦相就是这样被处死的。汉律规定,凡是夷三族的犯人,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方法与秦之具五刑差不多。北魏、北齐、北周的流刑,都加鞭笞,也就是流、鞭笞二刑并用。唐以后的宋,流刑往往加杖、加刺字,成了一罪三刑。水浒传中的林冲,既要发配,又要刺字,又要决杖,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明、清刑律的徒、流均加杖,也是一罪两刑
再者,唐朝的死刑在历代历朝中比较文明。历代的死刑花样很多,秦有腰斩、枭首、车裂、凿颠、抽胁、镬烹、体解等名目。汉代虽没有凿颠、抽胁、镬烹、体解,而其他名目仍然存在。一直到隋以前,死刑仍有许多种类。北齐的死刑有辕、枭首、斩、绞等四种。北周的死刑有磬、绞、斩、枭、裂五种。隋文帝废除了磬、枭,只保存了斩、绞两种,唐朝因之。五代时又兴起一种酷刑,叫做凌迟。宋、明、清虽同唐一样,把死刑定为斩、绞两种,但都把凌迟当做一种特殊的处死方法,以处罚对封建政权威胁最大的犯人
在刑罚的加减上,唐律也吸收了过去的一些比较合理的办法。其一,加者数满乃坐。意思是一定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才能加等,少了不行。比如贼盗律规定盗窃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一定要满十匹,才能由徒一年加到一年半,不满十匹,只能徒一年。其二,不得加至于死。一般地说,加等至流三千里而止,不得加到死刑。不过这里有例外情况,即本条明文规定允许加至死刑的,不受此限制。第三,加入绞者,不加至斩,或者叫做至死不复加。加等入死刑的,至绞就算到了顶点,不许加到斩。其四,二死三流,同为一减。死刑二等,流刑三等,所以叫二死三流
减刑本来是一等一等地减,但死与流的减刑另有规定:死刑一减就到流三千里,流刑一减就到徒三年,而不是斩减为绞,绞减为流,流三千里减为流二千五百里,流二千五百里减为流二千里,这也是一种从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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