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污染如何控制、治理呢?农业、环保专家异口同声:必须推行农业的清洁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严把“入口关”,更要从源头抓起,而这个源头就在地里田间,在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
农业清洁生产是由三个环节构成,一是使用原材料的清洁生产,二是生产过程的清洁生产,三是产品的清洁生产。从山西省农业污染的情况看,在肥料中加拌高毒农药,生产过程中过量施用农药,产品上喷洒农药,每一环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有悖于清洁生产原则的情况。与此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超量使用有机类剧毒农药,还会造成土壤污染,这也会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安全。
要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通过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庭院生态经济开发、农业废弃物综合利 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程,推广适用的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实现农业结构合理化、技术生态化、过程清洁化和产品无害化的目标。同时,要加大生态农业的科技攻关力度,进行技术和模式的知识创新,制定生态农业的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和认证管理体系,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农民和地方政府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
专家介绍,要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重要的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大力推动生态农业建设和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努力控制农用化学物质污染;要加大生态农业的建设力度,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实用技术模式,要突出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知识、技术和法律的培训。在防止规模畜禽养殖场有机污染方面,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调查;对新建大型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使其尽可能远离饮用水源、河流;采用先进工艺,增设污染处理设施,对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粪便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畜禽粪便厌氧发酵和商品有机肥生产等成熟的技术,建立大中型能源环境示范工程。此外,还要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执法检查。 美日两国农业面原污染防治立法。美国在1972年的《清洁水法》中,第一次将面源污染纳入国家法律,并提出了著名的“最大日负荷量计划”,1977年的《清洁水法》规定对农业面原污染自愿采取防治措施者,政府将分担一部分费用,自愿采取其他措施的,政府给予减免税额等。1987年的《清洁水法修正案》,该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对面源污染控制进行资助,鼓励各州实施“最佳管理措施”。
日本在1992年农林水产省在其发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通称“新政策”)中首次提出了“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开始致力于“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推进。随着“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提出。一系列促进环保型农业的法律也相继出台。
美、日农业污染防治立法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法律法规要先行。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美、日控制农业面原污染的重要依据。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主要针对工业城市的点源污染设计的,农业污染和农村环境保护尚缺少系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框架。在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应尽快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保障。 农业污染防治立法应重视可操作性。中国虽然在《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只是提出了该规定所规范的主题性内容,而对于这些内容却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配套法规。
明确农业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中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和政策措施中农业活动目前排除在环保控制之外。农业部门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护环境这两个目标之间,往往倾向于前者。而国家环保部门对于农业污染问题,又起不到直接的控制作用。这就导致农业污染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立法应明确农业部门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负有防治农业污染的法律责任,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其履行职责。
完善农业污染法律责任。中国现行的与农业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本就没有法律责任规定。二是法律责任含糊、不具体,致使法律的规定无法落实。三是法律法规责任太轻,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起不到惩戒作用。美、日法律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层次性和可操作性可供中国学习和借鉴。 现在,在农村流行的沼气池,解决的是粪便回收利用节约农业能源问题;现在流行的绿色生态农业,解决的是无化肥污染的有机化问题。
然而这些都是在“点”上做文章。实际上,现在的污染,比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大气中的酸雨等,这些各形各色的污染,表面上看起来互不相干,事实上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个整体。
如土壤中过量施用氮肥,大量流失的废氮会污染地下水,使湖泊、池塘、河流和浅海水域生态系统营养化,导致水藻生长过盛、水体缺氧、水生生物死亡;施用的氮肥中有很多挥发,以N2O气体(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影响的温室气体之一)形式逸失到空气里。过量的氮肥形成了“从地下到空中”的立体污染。
这些污染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而以前我们所做的研究都很单一,只研究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有人专门负责研究温室气体,有人专门负责研究酸雨污染,这就割断了各种污染之间的联系。
因此,治理农业污染,不应该是哪个地方出问题,就去治理哪儿,那只是治表,应该考虑到,污染存在于一个大循环体中,这个大循环体牵涉到许多种污染物质的交换、转变和迁移。
如单纯治理大气,大气里的物质会返回到土壤中,污染了土壤,又不得不去治理土壤。只有通过控制整个“立体污染”的循环链,阻隔污染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农业立体污染”概念的提出,提醒我们治理农业污染,需要从整体上加以考虑。从“农业立体污染”防治角度来讲,我们必须尽快全面实施一体化的综合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重点开展主要污染物在水体-土壤-生物-大气系统中迁移规律的研究及高新技术在立体污染防治中的应用研究。通过科普和大众媒体,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对农业立体污染认识,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