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交通伤害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害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身伤亡。按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铁路交通事故伤害、航海空交通事故伤害和船舶交通事故伤害,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
交通事故是指在各种道路上从事交通相关活动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规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航空空交通事故和船舶交通事故。广义的交通事故也包括交通事故,是指各类车辆在交通活动中因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本标准以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案件侦破的实践经验,为重伤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造成肢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伤害。
第三条评估伤害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析具体伤害情况。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时的原有病变、与损伤直接相关的并发症以及损伤造成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根据当时人体的损伤情况和损伤的后果或结局,综合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是法医或者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伤情有关的情况,查阅案卷和病历,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害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疾
第六条肢体残疾是指因各种损伤因素导致肢体缺失或者完全但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手的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除一手拇指外的任意三指缺失超过近指间关节,或除双手拇指外的任意四指缺失超过近指间关节;
(3)缺失任意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50%的脚或50%的脚后跟缺失;
(5)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趾和任何其他两个脚趾,或缺失除第一个脚趾以外的一只脚的四个脚趾;
(6)两只脚少了五个以上的脚趾;
(7)任何脚的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
(八)一只脚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交通事故伤害需要自己积极执行相关规定。如果他们的伤害很严重,当事人需要积极鉴定,这样他们自己的事情才能有实际意义。然而在生活中,相关的事情很难解决,但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情况需要以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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