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23年新农合缴费政策

如题所述

一、参保范围:
1、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驻潍大中专院校学生、外出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应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个人实行两档缴费,高档每人每年450元,低档每人每年320元。
2、提倡居民选择高档缴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
三、缴费时间:
1、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在此时限内完成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3、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再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概念:
1、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
2、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指标:
1、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是指截止至某一特定时间末,已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且已享受合作医疗保障的实际在册人数。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率:已得到补偿的人次数占参加合作医疗总人次数的比例。
3、五保户人口数:以民政局报告的数据为准。
4、贫困人口:指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低收入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农业人口。
5、特困人口:国家绝对贫困标准(2003年为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的农业人口,贫困标准按国家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6、门诊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实际费用。
7、门诊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门诊费用中实际得到的补偿费用。
8、住院总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实际住院费用。
9、住院补偿费用: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住院费用中得到的补偿金额。
10、筹资总额: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总额,包括来自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个人缴纳、其他、上年合作医疗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结转下来的资金。
11、上年结转:结转入下一年度的上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上年合作医疗基金总额减去上年合作医疗基金实际支出总额和计提的风险金)。
12、基金支出总额: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总额,包括住院补偿费用、门诊补偿费用、体检、风险基金和其他的支出。
六、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
1、自愿的原则。
2、民办公助的原则。
3、适度的原则。
4、受益的原则。
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执行:
1、原则上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建立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监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结合病人就医流向、疾病分布等因素,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签订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2、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辖区内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签订,在辖区内通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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