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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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9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①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査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辅助查阅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各方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査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①査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査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11

第3个回答  2019-01-10
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属于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广义的什么都包括。
推荐阅读:《股东知情权的三个层次》
第4个回答  2018-05-09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被公司无合理根据拒绝时,股东是否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新《公司法》没有作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那样的救济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无条件的查阅、复制;对会计账簿进行有条件的查阅;而对于会计凭证,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股东查阅的权利。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该项知情权受到侵犯时,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的人主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项知情权被侵犯时,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提起知情权诉讼。这一观点是否可行,在此不讨论。
另一方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完毕后必须依法接受法定的外部审计。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是其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公示、备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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