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按照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