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授权给别人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如题所述

  著作权第十条相关要件的解析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通常可用真实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此外,文学作品的使用人为出版发行而作的必要的纯技术性的编辑加工,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属于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也即学理上的狭义复制权。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联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故人们把复制与发行统称为出版。没有作者的授权,出版社不能出版发行作者的作品,制片人不能制作发行拷贝,邮票公司不能印有作者作品的邮票。就图书而言,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以何种版本在某一地区发行,禁止在另一地区发行。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出租的对象是特定的,指的是载有作品的物。租赁经营者除经审批者获得租赁经营权,租赁物所有权,还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才可出租。按照本项规定,享有出租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别的作品如图书并未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赋予原件物权所有人享有,如果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如果涉及第三人隐私,还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所谓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所谓机械表演则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如唱片、影片或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不同于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向外传送到节目中,只要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传送这些节目信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为此营利,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应支付报酬。广播权包括了广播、转播和向大众传播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条是原则性规定,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乃是对作品内容和结构的改变。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与改编不同,乃是对作品文字的改动。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条例中所称“编辑”实际上指的就是“汇编”。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都属于“演绎权”。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条所指权利应当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制作录音制品权,按设计图建造作品权等。这些权利虽未列举,但在一些条款中已有所规定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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