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事务律师与大律师的差别,分责是什么?

如题所述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保持殖民地时期形成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所以还会象英国那样把律师分为Barrister和solicitor。中国人过去稀奇古怪的搞前半截译音,后半截意译,把Barristers翻译为巴律师,把solicitors翻译为沙律师。(New York译成纽约则是前半截意译,后半截译音)
  Bar即木棍、栅栏,在这里指把旁听席与审判区隔开的法庭围栏。Barrister指专门在高等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师。按英国传统,Barrister出庭帮人家打官司,虽可收委托人的谢礼但不能收费,即不是营业性的,还要戴马鬃毛做到假发(越旧越好,旧假发体现资深)和面料考究的斗篷(袍子),Barrister实际也不会跟人家提供免费午餐,他们的袍子后背开个小口,让委托人从后面塞钱进去,但他装着不知道,他出庭美其名曰是为了匡扶正义,他们家不差钱。靠提供法律服务养家糊口的平民出身的人做不起Barrister。因此,做Barrister的基本上是贵族、绅士们,中国旧社会称有身份的人总要带个“大”字,香港的法庭上,当事人和律师称法官都要叫“法官大人”,为尊重起见,叫出庭的Barrister为“大律师”。
  solicitor其实也打官司的,只是在基层法院、治安法院出庭,办的案子是一地鸡毛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家析产、立遗嘱、离婚之类日常家事需制作法律文件,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有很多完善性和预防性的事务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咨询及文件服务,这些婆婆妈妈的象做文员、秘书一样的工作,Barrister也放不下架子,自然是solicitor去做了。渐渐地,solicitor们主要研究实体法,而Barrister们主要研究程序法,似乎成了两个职业了。
  在香港,Barrister和solicitor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和从属关系。Barrister胡鸿烈是香港的大名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全国政协委员,solicitor廖瑶珠同样是香港的大名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全国人大代表。
  用我们大陆律师业现在的说法,把两种不同侧重的律师分别叫“诉讼律师”和“事务律师”比较恰当。大陆现在规定,律师办理出庭诉讼业务的收费,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而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收费没有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漫天要价。大陆好点的律师八成在做非诉讼业务。对于出庭诉讼,都不屑一顾,还说着诉讼就有点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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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07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在个人住房按揭业务中银行律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还没形共识,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因此导致按揭实务中问题甚多。本文试从分析律师在按揭业务中的地位和义务入手,对律师在按揭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笔者认为:在按揭业务中律师接受银行的委托,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此外,按揭律师除了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与银行签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之外,作为法律专家还应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及忠实义务。然而,律师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专家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律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有关过失标准(即“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规定也不够详尽;虽然可以将银行所规定的“律师按揭业务操作规范”作为为注意义务的参照标准,但是,一方面“律师按揭业务操作规范”中所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另一方面各个银行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作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标准是比较合适的。最后,笔者通过对比、借鉴就完善按揭业务的法律机制和配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2个回答  2009-10-07
大律师是打官司的,英语叫barrister。事务律师提供的是一般服务,英语叫soliciter。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都不同,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事务律师会做一般楼宇买卖、草拟商业文件、公司上市、离婚、子女抚养权、遗产、税务、知识产权等等法律问题。他们并不会在法院上辩论。

而大律师主要是涉及诉讼的。在法院上看到的律师都是大律师。一般情况下,人们需要透过事务律师行接触转聘大律师。
第3个回答  2009-10-07
大律师比较重要~我同学爸爸就是大律师 他家超有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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