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需要什么材料

帮忙回答下。。。谢谢

需要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扩展资料:

审批程序主要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资料:土地预审——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8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理程序:

受理→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集体研究→用地预审公告(7天)→核发预审意见书→建立台帐、归档。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必须预审过关才能批准项目用地。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土地预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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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9

一、土地预审需要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二、土地预审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取得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4、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5、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扩展资料:

土地预审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了服务的功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过预审,参与项目的前期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就能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土地预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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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1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报省级另附

1、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如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报国务院再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预审审查的内容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参考资料:土地预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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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8

需要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其他依据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或征收(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建设项目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需提供设计方案及总平图;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项目所在位置地形数据光盘)。

扩展资料

类似概念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

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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