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检察官。1985年参加工作。1989年因含冤入狱被判刑三年。2008年法院改判无罪。因错判三年期间在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故原审法院驳回了本人的赔偿请求,三年的人身、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回原单位后,因无具体的补发工资标准,仅连续计算我的工龄,工资却按1989年我当时职级(科员)来认定,同时不能恢复检察官的身份(理由是检察官均要考试,据了解当年与我一同进检察院的同学并未考试均已任命为检察官),而仅认定为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行政人员)。1989年--1992年的工资未补发,1992年--2008年的工资不予补发。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