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由谁设定

如题所述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新签订的员工,我被派遣到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提出要给我设定试用期。然而,我认为我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商贸公司无权给我设定试用期。请问,对于劳务派遣工,试用期由谁设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意味着除了这种特殊情况,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其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视为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将员工派遣到另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再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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