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本办法施行后,原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历年陈欠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已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第五条 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第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并取得参保登记证件。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取得参保登记证件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第七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依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共同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险费缴费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的缴费依据交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市四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完成,核定后各方签字确认,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缴费单位应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书面通知地税部门。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时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未公布,则按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第十条 地税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发现应参保未参保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交地税部门进行征缴。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发放社会保险金手续时,如发现企业或个人有欠缴保费的情况,应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由地税部门征收,待足额缴费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三条 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交财政专户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申请档案托管。

如果单位不托管单位。应该持劳动合同、相关学历身份证件,去档案管理机构如人才服务中心去申请档案托管。

1个人要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2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3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1997〕8号)精神,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约束,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建立保证广大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政府信誉担保,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建立的专项基金。它不同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只能按规定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第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专项经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兵役义务费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职工帮困基金等。第四条 在国家财政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之前,社会保障基金先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预、决算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执行。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是指按规定筹集并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和由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安排的用于专项社会保障支出的计划。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实行“划分项目、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按统筹范围和统筹层次分市、县(市)区两级,两级预算分别由同级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预算组成。

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总预算由市级和县(市)区级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组成。第七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和批准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年度预、决算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执行;制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重大的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行政府预算管理部分职能,预审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年度预、决算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协调处理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九条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贯彻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本级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和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提出的社会保障基金结余额的安排;安排并拨付本级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经费;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第十条 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审核下属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拟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并监督下属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是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单位,编制社会保障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严格执行经本级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负责社会保障基金具体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执行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和相应的上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机构工作业务经费收支管理核算工作。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支出组成。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它收入。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障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由各级财政部门、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必须在每年的11月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下年度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财政部门在审核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当年预算草案,并在当年的3月份前经同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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