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即全额征税;但对于部分项目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税,即差额征税。差额征税开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一类是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征税该怎么理解?
简单点理解是:假设你开了一家A公司,取得了收入100万元,其中有80万元又支付给了第三方,如果业务在税法的可许范围内,会被允许从100万元的收入中扣除80万元,只对剩下的20万元进行征税。
哪些业务被允许选择差额征税?一共有24种情况。这24种情况可以根据发票开具形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开票VS全额开票
要分清楚这两个事项首先要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原理说起:
A公司卖了一批200万元的货物给B公司,B公司又按照300万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如果要交增值税,A公司就要按照200万元交税,而B公司从A公司那里获得200万中包含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需要按交100万元部分的税;
如果C公司又以400万元将货物卖出,那么他可以用来抵扣的就是300万元中的进项税,自己只需要缴纳剩余100万元的增值税总结起来就是上一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额,是下个环节可以用来抵扣的。
差额征税能够全额开票,是因为销售方之前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所以差额征税,但为了不使后续环节中的公司的税负增加,将扣除的部分看做是缴纳了税,允许全额开票。
而差额开票就容易理解多了,因为扣除的那部分没有缴纳增值税,当然不能通过全额开票来抵扣,只能差额开票。
全额开票
我们以一个建筑服务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甲公司2019年10月将一项建筑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造价是300万元。乙公司又将其中100万元分包给了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后,取得了对应的普通发票,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乙公司本月应纳税额=(300-100)÷(1+3%)×3%=5.83万元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款项3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300÷(1+3%)×3%=8.74万元
差额开票
我们以一个旅游服务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乙公司是一家旅游服务公司,2019年10月承接了甲公司的旅游服务业务,取得收入300万元。其中将60万元的景点游览服务外包给了丙公司。
旅途中发生的住宿费15万元,交通费5万元,门票费10万元,保险费10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乙公司本月应纳税额=(300-60-15-5-10-10)÷(1+6%)×6%=11.32万元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款项3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300-60-15-5-10-10)÷(1+6%)×6%=11.32万元。
无论是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对应的都是差额征税,把握开票的关键点在把握住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下环节能抵扣的一定是上一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对于没有缴纳增值税的部分是不能参与抵扣,当然就不能全额开票。
法律依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对象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应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差额征税的,应按应税服务的具体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执行差额征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项目的,应根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当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扣除。
需要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和期末余额。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属于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除特别规定外,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
(二)项目扣除凭证所记载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经或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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