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其他资料都有,只是没有海运提单不给退税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采取国际快递出口的形式是否可以办理申报出口退(免)税?


快递出口的货物只要能按规定报关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以及出口环节的相应资料,就可以正常申报出口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其中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二、国际快递出口没有海运提单,办理申报时要如何进行?

邮政或快递公司出口有别于常规的海运出口,不具备海运提单,那应该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9号公告中第二条对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进行了优化,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它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这为出口企业在选择其它替代单证时提供了便利,当然快递出口模式也不例外,因此,只要满足条件即可正常进行申报退(免)税。

(特别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留存邮政收据或快递面单时能尽量清晰体现出口业务涉及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收发货人、快递单号等信息,避免出现字迹不清、污损或特意打上“马赛克”的情况。

近期,税务工作人员在出口退(免)税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在采取快递形式出口后,未将快递单妥善留存,导致出现“备案单证不齐的情形”,而相应的出口业务也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三、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所以,税小夏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出口,各环节相应的单据一定要妥善留存,只有这样,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才能一路通畅!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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