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的经济处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是在哪本法律书上?哪条?

具体点 哪条呀??????????????????????????????????????????????????????????????????

  1、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用人单位没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2、员工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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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8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但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明确废止了改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现在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021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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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9-28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 海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供参考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第3个回答  2010-09-28
劳动法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10-09-28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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