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
所谓“居住权的房屋”,就是自己只享有房子的居住用途,而没有对该房子进行出租的权利。一旦租客承租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其签订的的租赁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旦该房屋上被设立了居住权,则该房屋不能被出租,如果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租赁合同,则该租赁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而无效。
如果租客选择租房,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写到:“如果该房没有设立居住权的话,那么在双方租赁期间也不能够设立新的居住权,否则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费。”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谨防受骗。
2.转租的房子
现在有很多出租的房子其实是不正规的,甚至出现了不少二房东,三房东,他们通过转租的方式收取中间的差价。但如果是在没有得到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租的话,这其中的转租协议是可以取消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也就是说,在未得到房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转租,这种租赁关系是极不稳定的,对租客来说,房东可能随时都会解除合同,对房东本人来说,如果租客在自己的房子里面出了事故,自己也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面对转租的房子,一定要明确房东是否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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