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被单位辞退(无不良原因),有什么补偿吗?

是这样的,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近一年的时间。今年年初单位和我签订临时工协议,没具体规定合同日期。今年9月30日因为单位要缩减临时工人数,将我辞退。听说可以向单位索要两个月工资,不知道《合同法》或者其他的法律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单位在年初签订协议后,并未交付保险等,这部分是否也应给与补偿?(补偿时间怎么算) 请相关人士解答。谢谢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被辞退没有补偿,其它合法辞退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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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4-01
首先,“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了。那些人是拿出老概念来糊弄你的。
在一些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还存在一定的“编制”问题,这个所谓的“编制”造成了“临时工”概念的遗留。

但其实早在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经指出: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想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区别而已。

因此:

1. 由于单位与你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协议,却没有约定合同日期,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一旦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首先选择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把这个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单位遇到这种请求,马上头痛);而且在违法解除期间,即使你不上班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单位更头大了)

3.当然,对于违法解除你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金”。

4. 交“金”这方面是基本上诉讼时效的,因为这是社保交给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公益性质。时间嘛,从你进公司那天开始,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你办理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

法律条款方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针对的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工资损失。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条针对的是,你可以要求2倍经济补偿。

祝你顺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11
1、你工作近一年时间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交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这部分只能交入社保帐户不能以现金支付的。但是具体补偿方式可以双方协商!
第3个回答  2010-10-11
《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由此可见你的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并且,他还未给你缴交相应保险,你能获得补偿的,但具体金额需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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