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12-18
1、二者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目的是通过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行为的侵害。此时,行政相对认真对待的行政主体行为仍然未超过起诉期限和行政复议期限,得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获得救济。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已经丧失诉权和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行为即生效行政行为在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得到实施和执行。
2、二者提起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通常有行政相对人提起,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特殊情况下,由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请。这里的“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来源于《若干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二者合法性审查强度不同。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是一种完全意义上、实质上的审查。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法院应当按照《若干解释》第95条的规定,主要审查是否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等。这种审查是一种以“重大且明显”为标准的所谓“无效”标准的审查,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审查。
4、二者裁判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撤销、变更、确认合法、确认违法、确认有效、确认无效等判决。在非诉行政执行中,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的,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能作出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