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的程序?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刑事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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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9
根据我民事诉讼规定民事案件第审普通程序:1、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查明事其诉讼参与否庭宣布庭纪律庭审理由审判核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事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事否提避申请2、庭调查按照列顺序进行:()事陈述;(二)告知证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庭证证言;(三)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3、庭辩论按照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言;(二)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三)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庭辩论终结由审判按照原告、告、第三先顺序征询各意见4、依作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进行调解调解应及判决
刑事审判程序:
根据我刑事诉讼规定刑事公诉案件审普通程序:1、庭候审判查明事否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翻译员名单;告知事权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鉴定翻译员申请避;告知告享辩护权利2、公诉庭宣读起诉书告、害起诉书指控犯罪进行陈述公诉讯问告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诉讼代理经审判许向告发问审判员讯问告3、公诉辩护示证据进行庭调查4、经审判许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审判宣布辩论终结告进行陈述权利4、告陈述审判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事实、证据关律规定判决
第百五十三条
民院审判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应派员席庭支持公诉依照本第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民检察院派员席庭
第百五十四条
庭候审判查明事否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翻译员名单;告知事权合议庭组员、书记员、公诉、鉴定翻译员申请避;告知告享辩护权利
第百五十五条
公诉庭宣读起诉书告、害起诉书指控犯罪进行陈述公诉讯问告
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诉讼代理经审判许向告发问
审判员讯间告
第百五十六条
证作证审判员应告知要实提供证言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律责任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经审判许证、鉴定发问审判认发问内容与案件关候应制止
审判员询问证、鉴定
第百五十七条
公诉、辩护应向庭示物证让事辨认未庭证证言笔录、鉴定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作证据文书应庭宣读审判员应听取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意见
第百五十八条
庭审理程合议庭证据疑问宣布休庭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民院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第百五十九条
庭审理程事辩护、诉讼代理权申请通知新证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庭于述申请应作否同意决定
第百六十条
经审判许公诉、事辩护、诉讼代理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互相辩论审判宣布辩论终结告陈述权利
第百六十条
庭审判程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庭秩序审判应警告制止听制止强行带庭;情节严重处千元罚款或者十五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批准处罚罚款、拘留决定服向级民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聚众哄闹、冲击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工作员或者诉讼参与严重扰乱庭秩序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六十二条
告陈述审判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事实、证据关律规定别作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依据律认定告罪应作罪判决;
(二)依据律认定告罪应作罪判决:
(三)证据足能认定告罪应作证据足、指控犯罪能立罪判决
第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律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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