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我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我支付一次性几个月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工资还是每月出粮的工资)和几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工资还是每月出粮的工资)?(广东省江门市)

你好,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工伤,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19个月的工伤待遇;工资计算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另外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估计约为3个月的工资,住院伙食费75元/日,护理费80元/日。工资计算标准不能低于江门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不能低于3068元/月。所以,你单位支付的应该是你每月出粮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社保、公积金等税前工资;而非合同工资。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刘扬智律师为您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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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0
参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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