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师〔2014〕1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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