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刑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公民和法人的处理,但两者有本质区别,对行为人的影响也不同。主要来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同的:一是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罚是针对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后果也不同,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二是适用于处罚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和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尽管两者都需要法定依据,但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三是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其实施主体比刑罚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处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如果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短期徒刑或者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管制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拘役交给看守所。一些处罚,如罚款,也可以由法院执行。四是处罚种类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和出境。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产、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虽然行政处罚也是针对人身的,但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严厉程度上无法与刑罚相比。第五,违法者的主观心理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或者是应该预见结果但没有预见结果,或者是已经预见结果但相信自己可以避免。这种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