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突然被解雇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0年2月进入现在这个厂工作,因为这边大多数厂都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老板也是外地人,所以我们并没有签订合同,现在到10月份了,前几天他突然说因为我的工作没有达到之前我们之间口头谈好的标准,所以要降我工资,降了原工资的30%,我不接受的话,是不是就代表他可以解雇我了,并且他降工资也实际就是想让我走人~现在我想请大家帮忙详细的说一下,如果现在我不上班了,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吗?因为我们这边都是压一个月的工资,所以他还说,我现在走也只能结算8月份的工资,9月份和10月头的工资需要等到下个月他们发工资的时候再来,他这样有道理吗?我该通过哪些条款维护我的权益呢?谢谢大家~急用~
谢谢二楼的回答,还想咨询一下,那现在他一直也是强调说没有说要辞退我,但是如果我继续做的话,他会把全年的工资都按照降30%结算,包括我前面已经结算的4个月工资,也要降下来,有这样的吗?工资发了都还降,怎么还有这样的道理,他说钱在他手上~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卡等形式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0-08
你的情况属于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要开除你,只是要降低工资,因此你辞职时可以将未结算完的工资一次追回的,他们无权扣押你的工资。而不属于明确开除的情况公司也不会给额外的补偿(当然有些公司人性化点回给一些补偿的,一般是一个月的薪资)。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坚持扣押你的工资而已经明确了要辞退你确不给予补偿,那么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投诉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想办法弄到上班证明(时间是你进入公司到离职日期),有考勤记录的可以直接打印考勤记录,最好再找一些证明人。
顺便提醒你一下,如果你做好了投诉该公司的准备,对自己的有利资料准备的越充分越有利,在投诉之前最好也顺便了解下该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给当地政府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否可观)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08
你可以要求不交保险,及半个月经济补偿,和8个月的双倍工资,工资应在办理交接时支付给你。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