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同步结算”的要求,为方便我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加强异地就医监管,规范医疗费用结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的就医管理。
      第三条 异地就医管理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组织、市(州)协同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就医人员管理
      第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下列情形需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一)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
      (二)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至参保地以外就医的;
      (三)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可异地就医的。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可在出院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须到就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方可通过联网结算医疗费用。
      第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就医、购药,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住院等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第三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八条 异地就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统一编码。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范围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即时结算医疗费用,不得提供过度服务、浪费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结算进行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费用结算及周转金管理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按参保地的待遇政策结算,需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期间,在异地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已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时结算;
      (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实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由省本级和(州)医保局暂付一定额度的资金至省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异地就医费用。
      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含利息)的筹集、使用和清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使用和清算接受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承担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专职管理异地就医事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异地就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考核机制。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服务质量纳入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对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有异议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有争议的由参保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产生的档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收集、整理、存档,并为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利用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此《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异地参保人员就能省去不必要的舟车劳顿等麻烦,即时办理第二代社保卡解决就医问题,真正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报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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