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第三十二条 符合分户供暖并且达到室外锁闭要求的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于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非居民热用户恢复用热应当重新办理入网手续。停热用户每年应当向供热单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2、第三十七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3、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前全额交纳热费。
热费由供热单位收取。确需委托收取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