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方式有三种

如题所述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制度。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回避适应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到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6、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是本次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
(2)与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的,需要回避。
二、回避的意义有哪些?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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