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
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