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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2020年2月疫情爆发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可能预见疫情,而且疫情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部分工程项目还在继续施工时,现在的疫情还继续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后,政府及时采取了大众均已知晓的严格管控措施,并且许多管控措施持续至今,在这期间多个省份也陆续出现过疫情严重反复的情况。对于2020年春节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疫情不再属于不可预见,也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规则是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可抗力的范围、是否免责和免责程度等内容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疫情反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这并不会导致双方的该约定无效,该项约定应当视为附条件的免责条款,当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