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劳动法里的工资期是什么意思?是否可以理解为每个月月底需发当月工资?

如题所述

香港并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在三、四十年代,港英政府曾制订《行政委员会条例》,港督可以委任劳、资、官三方组织委员会,订定某一行业的最低工资。但这条法例鲜有人知,从制订以来,也从没有被应用过。关于工资的保障,只有支付工资及扣取工资的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以金钱如现金、支票,在工资期(工资期不可超过一个月)期满的七日之内支付工资,否则即属违法,雇员可追讨工资及利息,而工资若超过期满一个月仍未支付,则雇员有权选择当做被雇主变相解雇,而追讨解雇补偿。如果员工因不小心损害雇主物件,雇主每次最多只可在工资内扣取三百元。

终止合约的规定: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无须预先通知而中止合约,试用期第二、三个月内则须7天预先通知(双方另有协定除外,但不得少于7天),或以代通知金代替。过了试用期,终止合约的通知期,由双方协定,但不得少于7天。若双方没有协定,则视为一个月。

详见《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香港劳动法,该条例对于雇员的休假日、支付工资方法、终止合约的补偿等等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工资期是指约定工作的期限内工资,一般以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