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属于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如题所述

残联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而是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
一、残联的性质与定位
残联作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定位为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既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
二、残联的组成与职责
残联由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职责包括: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残联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残联在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积极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同时,残联也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
残联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既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其职责在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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