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题所述

南宁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条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门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承担起确保规划执行的重要职责,他们有权力制止和处理任何违法建设行为。


在执行公务时,这些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出示证件,并对被检查对象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严格保密,以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检查环境。


具体监督内容包括未经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实施情况。此外,他们还会关注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建设工程的放线工作,以及竣工后的规划验收。对于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也是监督的重要环节。


条例还规定,对于那些按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内容,同样纳入了监督检查的范畴,以确保城市规划的全面有效执行。


扩展资料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废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