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日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另外,如果在这一年时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以重新计算。因此,要看您所说的原因是否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如果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受害者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