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免税项目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应发工资项中免税项目有:政府特殊津贴、燃料补贴、独生子女费、保留补贴中的49。5元。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2号)说明“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冀财库[2002]15号,《2002-2003所得税法规汇编》299页)
3、燃料补贴数额为10元。
4、保留补贴是指因93年实行职级工资制改革后,按规定可以继续发放的、新工资标准与原发给工作人员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额间的差额部分,也称物价性补贴、剩余补贴,我省这部分差额为49。5元。
5、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免税。
6、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常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如下: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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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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