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条文·说理·案例目录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的条款规定详细划分了各类案件的管辖权,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首先,第3条明确了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强调了法律对案件分类管理的基础原则。

第19条特别规定了中级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较复杂的法律争议。第22条至第25条着重于一般地域管辖,包括合同案件和协议管辖,它们规定了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在第29条中详细说明,确保了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第34条则规定了专属管辖,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海事、继承等。

管辖权异议是第38条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回避制度在第45条中阐述,保障了法官的公正性,避免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参与裁判。

共同诉讼在第53条中提及,涉及两个或更多当事人共同主张或抗辩的案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在第55条中规定,适用于集体诉讼或大规模诉讼中代表众多当事人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即非直接当事但与诉讼有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其权益在第56条中得到法律保护。第59条涉及委托诉讼代理权,明确了代理人的权限和取得方式。

证据的种类与证明标准在第63条中详细列出,举证责任与查证的规则在第64条中规定,以确保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真实有效。第71条则明确了当事人陈述的重要性,强调了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

最后,第76条关注诉讼期间的处理,包括耽误和顺延的规定,确保诉讼进程的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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