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生法删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对公职人员处分的法律条文,对放开二胎前超生的公职人员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法律没有溯及力。
修改后的 法律,只对修改之后的事情具有效力。
所以,以前超生的,还是按照以前的政策处罚。追问

那这一条该如何理解: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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