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餐厅上班,没有签合同,干了差不多快20天,我给老板说不想干了,老板说让我在干半个月,但是我不想在这上班了,我是不是要在干半个月才行,因为有好多人说你不想辞职,必须得提前半个月说,法律有没有这样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我是不是要补这半个月啊
追答实际工作中,辞职是可以协商的,别没事拿法律吓唬人,人家比你更懂,你越那样,人家就来真的。
追问不是我就问,我如果现在辞职不上班,我怕老板不给工资啊
追答你和他说啊。编个理由辞职不会啊!
追问我已经说我不想在这上班了
老板问为啥,我说我不适合这😁
啊
但是我们每次中午加班都不给工资,一个月休两天,只能休早晨还半天半天休
如果老板不给工资呢
而且我们每次中午加班都不给工资,一个月休两天,只能休早晨还半天半天休
这个加班费我有权要吗?
追答有权要,但是你得举证
追问啥举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