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预设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题所述

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预设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什么保证,法律预设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保证 未约定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法律规定是预设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保证合同没有写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保证合同没有写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确定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按照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了。保证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因此,确定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有关内容是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问题之一。 一般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担保方式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引伸而来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保证。基于此,对一般保证,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应首先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为请求。一般保证人是第二顺序的债务人。在审判实务中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法官不能允许一般保证人以顺序利益为由退出诉讼,但在判决书中应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法官不能以保证人与债务人有内部约定而不支援债权人的请求。此外,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方式。在审判实务中,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往往并不明显地表述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而以其他方式加以表述,对此应作具体分析。比如甲公司签定保证合同与债权人约定“如乙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对甲公司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有过不同意见。笔者同意将该句话理解为甲公司是一般保证人。因为约定中“如乙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包含了债权人已执行了乙公司的财产其仍不能还款时才由保证热负责的含义。如果乙公司还有财产不是完全不能还款,则保证人可先不负担为清偿义务。

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及其区别?

一、一般保证1、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2、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败诉后才承担责任,可以自愿放弃或存在法定情形而丧失,但不影响保证后对债务人的追偿;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二、连带保证1、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2、合同未约定时首先推定为连带保证;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同时中止。三、两者保证期间相同1、有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为主债务届满6个月;3、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间视为未约定;4、有约定但不明确,为主债务届满2年。 检视原帖>>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对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何确定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共同保证是否也应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依法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指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及在保证责任的分配上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连带”主要指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至于各保证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仍是按份的。若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考虑进去,则共同保证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按份共同保证、一般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连带共同保证。一般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连带共同保证就其外部关系而言,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而后两者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如何区分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的?

当同时有多个保证人时,有几种排列组合:1、一般保证 下的 按份共同保证;2、一般保证 下的 连带共同保证,3、连带保证 下的 按份共同保证,4、连带保证 下的 连带共同保证
判断“连带共同保证”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
你的问题里面有两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说的是保证合同的保证性质;请参考所附的担保法第十七条,十九条。无论保证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关键还是看保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之间是按份还是连带共同,这种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说的是保证人之间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请参考所附担保法司法解释。关键是看保证合同有没有对保证人之间的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是连带共同保证。
举例说明:A债权人 B债务人 C保证人一 D保证人二
保证合同约定,如果B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这个案例中,这个保证合同是一个“一般保证合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C和D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A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17条第2款)。
当债权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式,债务人B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那么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C和D承担保证责任了。并且,因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C和D的份额,所以,C和D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个时候A可以起诉C和D,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组概念,实际适用中,判断顺序上有先后。
附:法律规定
1、《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时,保证人无条件偿还”是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具体担保的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请解释一下合同法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以及适用范围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 说的简单点的时候,只要法院还没确认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担保人就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说的简单点就是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债也可以找担保人还债。
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此场合,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保护。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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