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建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座落在本市范围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含二十四米)以上的其它民用高层建筑。第四条 消除高层建筑的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确保高层建筑安全,是每个管理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第五条 负责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由报建特许人将工程设计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未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开业使用。第七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职责,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八条 高层建筑的施工与消防的供水应同步到位,并保证消防供水有效射程不少于十三米。第九条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任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第十条 高层建筑电气设施的装置要严格按国家《建筑电器设计技术规程》和《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进行。对闷顶、夹层等隐蔽性的电线须套入金属管内,线头须绝缘后装入接线盒内密闭;对电气设备、防雷设施的安全状况及线路绝缘性能,应经常检查;每年春、秋季节须进行一次测试,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因维修需要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报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到期应拆除。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仓库、办公室,每天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清理杂物,切断电源。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大厦、酒店、饭店等的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写字楼和兼作办公用的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复印机、电传机、电脑打字机等设备的,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第十四条 空调用的送风、回风管不应穿越防火墙。如确需穿越防火墙的,必须设置阻火装置。第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确因需要采用临时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认真遵守安全动火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物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必需且日用量不超过二十千克的,可分类分仓储存三至五天的用量,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
高层建筑宾(旅)馆、酒店不得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尚未采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住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每户只准限量一瓶;且必须配备灭火设备,禁止在用气炉的房间内同时使用其它明火炉。第十八条 排油烟管道,烟囱必须定期进行清理维护,大清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烟囱排油烟管道转角位的清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排油烟罩口的清理每周不少于一次。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不得堵塞和占用;严禁在各楼层的通道及出入口处堆放物品。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并在出入口处的显眼易见的位置设立应急疏散标志和事故照明装置。第二十一条 高层宾馆、酒店内各楼层须安设紧急疏散广播器材,并应配备紧急救生器具,客房内须有安全疏散的线路指示图。第二十二条 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布实施前建设使用的高层建筑,其经营管理单位应逐项对照检查,对火险隐患和未完善的消防设施,必须作出整改计划,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必须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装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栓箱内增设消防软管卷盘,软管射程应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但软管的长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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