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挂钩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一般以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进行计算。
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补充的耕地质量难以保证。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只注重耕地数量平衡,出现了占优补劣、面积上占一补一的问题。
2、农民权益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3、资金缺乏。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挂钩的前期资金筹措困难较大,农村居民点拆迁后需要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和土地整理资金,这些资金投入后回笼期较长,如果资金短时间不到位,又可能出现建新不拆旧或项目停顿问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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