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经商办企业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系统鼓励创新文件及中组部有关文件,只有凭专利、科研成果才能经商,否则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不可以。
事业单位无领导职务人员可以在单位出资企业任职。
参公事业单位适用公务员法及政务处分法,无论是否党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按照中组部2013年文件及其政策问答,什么时候都不能去企业打工。
政策上唯一可行的是:不签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纯粹提供劳务,那么是可以收取劳务费的,比如为培训机构讲课,收取讲课费;参与美工设计、论文评审之类的收取设计费、评审费,这些是可以的。
提醒一下,隐名投资、他人代持股份也是不行的,尽管不好查,一旦有举报被查实,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